正中合和
2025-06-27全國人大就《醫療保障法(草案)》征求修改意見。因作此文。
一、作者背景
羅志陽,全日制研究生、法學碩士,臨床醫療副主任醫師、衛生管理主任技師,專技四級(2013年荊楚理工學院聘)。從事醫療衛生工作二十年,是原衛生部醫院管理專家,承接和參與制訂了國家疾病診斷標準;后從事基層黨政工作至今十余年。個人特長為產業經濟、社會治理、群眾工作。
2008年底醫改方案征求意見約稿,作者率先論證“衛生改革要在資源配置和資源使用上做文章,即在衛生體系架構和運行機制上做文章”;首倡“依托區域醫療中心,構建醫療聯合體,是新一輪醫改權益之計和長遠之策”,并提出“將商業保險以外的各種醫療保險、政府投入、慈善機構或個人捐資、醫藥收入統一納入集中管理”等系列建議,得到原衛生部響應,與其后出臺的國家醫改政策吻合。附件:《深化衛生改革的思考和建議》中國醫院管理2009-10刊發
2025年初率先論證提出“采取斷然措施遏制醫療機構擴張沖動”,近期國家衛健委出臺《2025醫院評審標準》嚴控醫院床位規模。
二、修改意見
(一)存在的問題
1、名實不副。
名為《醫療保障法》,其主要內容實際上是關于“醫療保障基金”的組成、收繳、管理、使用、監督和法律責任的規定。
“醫療保障”一詞,從兩個層面可以有兩種解讀:
一是醫療領域層面,醫療保障即為醫療工作提供的各種保障服務,至少應該包括人、財、物等多個方面。而本《草案》,僅涉及資金(財)這一個方面,是很不全面的。
二是社會層面,醫療保障作為一種社會福利,屬于國家對內職能中的“社會公共服務”職能,這就應該從我們國家醫療保障的目的宗旨、性質原則、組織領導、權責關系、體制機制、法律責任等方面全方位予以明確規定。而本《草案》,掛一漏萬,是非常不全面的。
2、“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責任人”,這個規定,是非常不嚴謹,乃至錯誤的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:凡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。由此,“公民”必須同時具備兩個要件:一是生命存續;二是擁有國籍。那么,請問:
如果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責任人,兒童是公民,兒童是否自己健康的第一責任人?
如果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責任人,公民為維護自己的健康能否不經醫生同意自己開具處方藥物,就是說是否需要授予公民自己用藥處方權?
如果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責任人,在抗疫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期間,公民能否以為自己健康負責的理由違背隔離傳染源等管制規定?
不論是誰,對以上三個問題的答案,肯定都是“否”。
“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責任人”的論斷,顯然是推卸政府和社會責任的說法,必然也是對社會組織能力、對政府權威的一種解構。這個論斷所體現的邏輯,與我們國家社會主義制度的基本原則相悖,決定其在實踐中不可能真正落實,并會在社會和醫療衛生領域造成極度秩序混亂。
(二)修改建議
1、名稱:改為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保障基金管理辦法》。
2、內容:刪除第七條(即“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責任人”相關全部內容),并對條文予以優化完善。
注:
《深化衛生改革的思考和建議》一文,與《深化衛生改革的二點思考》(中華醫院管理雜志2009-05刊發)、《區域醫療中心的定位和操作》(健康報2009-07-24刊發)本是一個整體,鑒于篇幅過長,加之刊物約稿,因此分段發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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